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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英:关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用化落地的建议

来源:盖世汽车快讯 编辑:王水仙 时间:2021-03-04 09:17:41

概要:

当前,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汽车与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等领域加速融合,汽车的智能化和网联化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共识。智能网联汽车作为跨产业融合创新的重要载体,正推动汽车产品形态、交通出行模式、能源消费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等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同时也为探索解决汽车普及带来的环境、能源、交通等社会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科技潜力巨大且市场前景广阔。

然而,现行的产业管理方式在产品标准、法律法规适用性、产业准入等方面,难以适应科技创新的快速突破,限制、阻碍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

中国应当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自身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汽车制造领域的优势和宝贵经验,积极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争取国际一流的产业占位。因此建议:

一、加快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统筹协调机制;二、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三、处理好科技进步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一、背景&现状问题:现行管理方式限制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科技创新

历史经验表明,颠覆性的科技创新会受到传统观念、既定规则的排斥和制约,智能网联汽车亦是如此。当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已经给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带来挑战。智能网联汽车作为跨产业融合创新产物,既要符合汽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与地理信息、网络安全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经梳理分析,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产品管理、交通管理、责任界定、保险监管、网络安全管理、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存在一些制约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矛盾点”和可能触发潜在风险的“空白点”,其中,部分“矛盾点”和“空白点”直接制约了智能网联汽车商用化落地。具体问题如下:

(一)现行汽车产品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

实现智能网联汽车功能,需要能够承载其技术逻辑的物理结构。伴随功能的不断升级,软件平台、网络传输、设备终端、电子电气架构层面都将随之出现革新。现行汽车产品标准中相应条款有待更新。国际上已经有不少国家积极出台法律、政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鼓励科技创新。我国在互联网技术应用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应当积极参与、引领国际标准的制定。

(二)部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智能网联车辆上路行驶的合法性存疑。技术进步将撼动驾驶员培训制度存在的根基,同时,传统的道路通行规定合理性也有必要重新审视。在执法层面,在依法进行交通管理的前提下,具体的交通执法方式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自行处理规范面临障碍,责任归属划分遇到难题。

(三)交通行为责任主体与智能网联汽车行为主体不匹配

当前,交通行为的主体一般被认定是自然人,而“车载智能系统”则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但智能网联汽车功能越完善、级别越高,由系统做出的驾驶决策越多。驾驶员在驾驶行为中的角色将发生变化。届时,不同级别的智能网联车辆对应的行为主体、责任划分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部分车辆保险法律规定难以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

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事故,车辆保险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和侵权行为都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也缺乏有针对性的定损、赔偿模式。

(五)严格的测绘管理制度可能会限制部分自动驾驶技术发展

自动驾驶需要借助车载传感器完成对车辆周边环境信息进行感知,并建立实时模型。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对车辆周边可探测物体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的测绘。针对测绘资质,目前国内在人员规模、仪器设备、保密管理、作业标准等方面都设有严格的标准,行业准入门槛过高。因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动驾驶技术在相关领域的落地。

(六)缺少专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的指导性文件

智能网联汽车涉及数据信息安全,其管理需要指导性文件。一方面,车主对车辆数据拥有的权利、责任、义务尚不明确;同时,存储介质的技术标准、信息存储的方式与位置、信息的归属及信息所有者应负的信息保护责任等等,都缺乏清晰、明确的管理规范。

二、建议&措施:通过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法律法规修订,兼顾科技进步与法律稳定性

(一)加快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统筹协调机制

厘清中央、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应用和产业发展方面的职能边界,明确各部门主要责任,并建立国家层面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或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列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议题。

(二)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有关部门授权试点或制定暂行条例等方式,优化法律法规环境,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合法销售、使用。尽快推动适用于L3级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重点突破产品准入和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相关限制,同时启动 L4、L5 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环境优化的前瞻性研究工作。

此外,建议有关部门牵头制定《面向商业化的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优化指导意见》,加强顶层规划和督促指导,统筹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十四五期间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落地。

(三)处理好科技进步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商业化有赖于技术的快速迭代。科技进步需要法律保障,国家层面的科技交流合作与竞争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同时,法律还要防范禁止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法律要给科技进步留出空间,前瞻性立法也是维护法律稳定性的重要途径。


本文标题:王凤英:关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用化落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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